【破产通知】关于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的通知

远瀚律师 2024-08-25 21:07 律所新闻

致: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4年8月23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23日指定江西远瀚律师事务所担任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工作的推进,现将债权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将债权申报资料交至管理人确定的申报地址,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将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将及时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

申报时间

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具体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不接受申报。

 

申报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民窑遗址博物馆 14 号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曹律师,电话:18270986888;

              徐律师,电话:18270988833。

 


二、债权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人证明材料(详见文末附件)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债权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5、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6、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债权基础文件及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各类债权合同文书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流水、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达证明文件等。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破产清算案之日,即2024年8月23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分开计算。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申报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9月23日9时15分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你方申报债权后方有权参加。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浮梁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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