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在法庭成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景德镇法院涉陶瓷类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2021-2023)》。该十件案件系景德镇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陶瓷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我所罗之煌律师和王瑛律师、夏松松律师承办的两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01
案例简介
一、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诉黄某某、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213018XXXX“陶瓷摆件(萌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从被告黄某某处购入大量侵权产品,并在抖音视频平台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黄某某在1688平台批发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我所罗之煌律师、王瑛律师在接受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委托后,对涉案产品及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涉案链接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认为,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将其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主要形状设计特征上整体轮廓、线条弧度、棱线分布上均相同。以一般消费者视角,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属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产品应当受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景德镇以陶瓷立市,陶瓷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部分陶瓷从业者会进行直接地模仿与抄袭,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尤其是“爆款”陶瓷产品,其畅销的生命周期有限,若在畅销期内被仿制,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权益。本案通过对陶瓷行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传递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激发民营陶瓷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优化本土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同时也积极有效地引导了民营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合理正确维权。
02
案例简介
二、冯某帅与景德镇某匠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某某格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冯某帅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陆续对喜字花纹(图案)及使用喜字花纹图案创作的囍杯、囍盘、囍壶(造型与外观设计)等7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载明创作者为冯某帅。被告景德镇某匠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匠公司)、被告潮州市某某格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格公司)在网店销售此类陶瓷碗盘杯器具。原告冯某帅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某匠公司、某某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向某某格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陶瓷产业是景德镇市基础性核心产业,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促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的重要保障。本案系保护陶瓷花面创作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性案例,本案的处理使用惩罚性赔偿遵循了“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并充分运用一般证据规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有效遏制陶瓷行业的惯常抄袭行为,在鼓励陶瓷行业在传承上创新的同时,又不影响社会公众对公有领域元素的正常使用,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未来,我们律所将继续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不断追求卓越,为推动“千年瓷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