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探索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选任,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依法保护破产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浮梁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案卷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事实意见》,江西远瀚律师事务所入选成为浮梁县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

在不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我所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坚决配合党委政府及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破产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尽责地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化解矛盾,降低企业破产对金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贡献一份力量,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清理债权债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变价和分配,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以及负责处理有关债务人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为了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