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柯良律师

远瀚律师 2023-11-01 09:18 律师团队
万柯良
专职律师
 
   在大学本科阶段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执业以来办理过多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秉承“认真负责,学无止境”的执业理念,在交通肇事、合同纠纷、股权交易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案件经验。
   在非诉讼业务方面,独立参与了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帮助处理和解决企业改制,企业并购等专项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评核和制度设计。助力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自工作以来,秉承着“认真负责,学无止尽”的工作态度,积极处理当事人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办案的同时,也不断积累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力求在工作上精益求精。
 
   典型案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的领用条约中记录了非常复杂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在信用卡领用条约签订时未在文本当中对上述计算方式以加粗、标注下划线或其他任何方式作出提示,银行的管理人员也未对王某某就上述条款进行解释。基于银行在信用卡办理时所处的绝对垄断地位,王某某遂在对自身所面对的权利义务约束并未能完全了知的情况下领用了信用卡。2022年7月。王某某的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情形。2023年1月,银行起诉其要求王某某归还的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的总和共67653元。在诉讼中,银行为修饰其收取的非本金金额过高的问题,在诉状称王某某的本金为63836元。王某某遂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在接到王某某为委托后,代理律师遂展开调查,通过对王某某每月银行寄送账单的仔细核对,发现银行对本金的计算实为将每月增加的复利、滞纳金均计“错算”作本金。将这些费用全部剔除后,王某某的的逾期本金实际只有46995元。同时,代理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基础,明确提出了作为金融系统最核心组成部分的银行,其对借贷行为中利息、罚息、滞纳金等非本金金额的规定和实际操作具有对金融环境和生态显著的指引作用,如果放任银行同时计收滞纳金和利息,且利息的计算中还附带罚息,则实际是在鼓励民间对高额利息贷款的追求。因此,应当综合衡量银行损失、持卡人过错等情形综合确定银行利息不得高于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限额,即年利率24%。
办案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建议。以46995元为基础,以年利率24%为标准,核减了其他全部费用。
   二、景德镇市宁某某陶瓷文化发展公司与景德镇市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9年8月,陶瓷文化公司与中某装饰公司签订
了《酒楼装修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为总价合同,总承包价为40万元。工程最终于2020年1月施工完成交付。同月,陶瓷文化公司项目负责人邵某与中某装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虞某进行了工程量结算,确定了总工程(造价)减量43560元,增量43687元。十个月后,中某装饰公司提出增量部分计算有遗漏,实际增量应为147994元。应中某装饰要求,陶瓷文化公司工程部员工陈某对酒楼整体工程量进行了摸底,并出具了工程量的测算单据。中某装饰公司遂以陶瓷文化公司认可工程量与之前结算单据不符为由,要求陶瓷文化公司增加支付工程款104434元。并提出要进行工程量鉴定。陶瓷文化公司遂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代理律师在接受陶瓷文化公司的委托后,随即对陶瓷文化公司的相关人员和场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双方当时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为了能让陶瓷文化公司明确装修成本,因此双方在综合评估成本、合理盈利、管理费用等因素后签订了总价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价为400000元。并约定,未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确定的工程量增减不纳入最终结算范围。代理律师根据事实情况,明确提出,合同以意思自治为最基础的原则,双方即已确定酒楼装饰装修工程的总价和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式,则双方均应自觉受其约束。对于不具备结算身份的陶瓷文化公司的的员工陈某的工程量测算直接作为工程总价计算的依据,同时也没有进行工程总价鉴定的必要。在中某装饰公司的坚持下,法院为平衡双方权益和查清事实,最终同意了鉴定公司对工程总价进行了鉴定。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师遂通过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对于工程总量的定义向鉴定人员明确区分了物理意义上的工程总量和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总量的差别,也提出对计价方式的采用应当以装修装饰合同双方的约定为优先。与此同时,代理律师通过对当时装饰装修工程的仔细调查还原,向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证据证明了酒楼二楼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系陶瓷文化公司自行完成。相反,中某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最终,鉴定机构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在鉴定意见中将工程总量分为了物理总量和法律总量(按照合同应计算的总量)。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陶瓷文化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40万总价支付工程款。
   联系电话:1507980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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